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君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81MA****6K6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终6519号 |
| 案号 | (2021)冀0681执3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闫林山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计算方式:2019年8月15日前欠付利息共计95万元,2019年8月15日后欠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400元,由闫林山负担1,919元,王晓娟、河北君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4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2元,由闫林山负担4,755元,王晓娟、河北君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