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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鑫天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79****016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03民初4685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3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徽致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天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厦门鑫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致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332291.67元(后续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致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30元,由原告安徽致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937元,被告厦门鑫天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3793元。被告厦门鑫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1860501021000074789)。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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