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518****56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21民初2611号 |
| 案号 | (2022)皖0621执9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4-06 |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陆勇群、陆鸿斌欠伍胜、吴森林工程保证金40万元(其中经法院冻结的陆鸿斌账户5万元暂不予解冻,待执行时一并扣划,如若在此期间已将该款偿还给伍胜、吴森林,伍胜、吴森林应对陆鸿斌账户进行解冻),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8万元,余款于2022年6月30日履行完毕。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不履行,伍胜、吴森林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35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陆勇群、陆鸿斌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伍胜、吴森林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4002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72元,由陆勇群、陆鸿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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