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银监罚决字〔2017〕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截至2016年2月末,该行部分前中后台岗位未实际分离。2015年,该行在对下属枫泾支行的检查中,未能发现两笔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系伪造,贷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1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董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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