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锦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635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26民初2038号
    案号 (2020)皖0826执1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锦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东华、黄结龙支付工程款556,806.59元;二、驳回原告高东华、黄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安徽锦苑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10,656元,减半收取5,328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648元,由原告高东华、黄结龙负担2,700元,被告安徽锦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安徽锦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