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等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3****4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32248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46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360323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 0306 民初 32248 号 原告:深圳市祥伟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 安区西乡街道顺昌南路二坊71号E栋203 (办公场所),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6358961Fo 法定代表人:林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亚均,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春雪,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等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高新技术园中区M8栋东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278434L 法定代表人詹楚烽。 原告深圳市祥伟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等候科 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林伟平及委托代理人舒亚均、姬春 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 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本案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 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205元及利息人民币5,259元(利息自 2018年9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 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原告当庭明确利息从2018年9月11日起算。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等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深圳市祥伟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91,205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人民币91,205元为基数,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8 年9月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案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 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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