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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夏玉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