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3****65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289号 |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94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阴阿尔贝斯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垫付款4163063.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裴金保应向江阴阿尔贝斯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以4163063.96元为基数扣除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清偿数额后的三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三、夏达兄对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阴阿尔贝斯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5元(江阴阿尔贝斯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夏达兄、裴金保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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