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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3****6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7553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165433.25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以519443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4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6543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及律师费损失231164元。二、被告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保、夏达兄对被告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保、夏达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6元减半收取计248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93元,由被告江阴市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保、夏达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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