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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0071****996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3787号
    案号 (2020)云2901执2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亚辉、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昭通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33.5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昭通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57元,减半收取37678元,由被告张亚辉、大理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理辉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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