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昆环罚〔2019〕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危险废物防治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9 |
决定机关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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