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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玉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073****56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民初232号
    案号 (2019)冀0922执1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借款本金2980万元及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扣除已经偿还部分);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依法对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玉哲、端木永红、陈玉洪、陈金香对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上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陈玉哲、端木永红、陈玉洪、陈金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45元,由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玉哲、端木永红、陈玉洪、陈金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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