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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390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2民初657号
    案号 (2018)冀0922执1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金有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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