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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玉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390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03民初663号
    案号 (2017)冀0903执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二原告货款2842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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