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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玉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390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运民初字第1532号
    案号 (2016)冀0903执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借款本息19141057.89元(其中本金18908396.75元、利息、罚息232661.1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此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192000元、法律服务费307910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对被告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青房权证清州镇字第D0095、D0092、D0093、D0094、29735、29736号,房权证青县字第D0021、D0025、D0027、D0028、D0031、D0026、D0024号;土地:青国用(2008)第389、396、391、399、393、398、390号,青国用(2010)第255、253、251、252号,青国用(2012)第104、105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玉洪、陈金香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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