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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G0EGT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6339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6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1-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卫平租金22,500元及利息 [以2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卫平垫付的水费2,584.90元及利息 [以2,584.9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卫平垫付的电费4,482元及利息 [以4,48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被告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卫平垫付的燃气费9,325.80元及利息 [以9,32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五、被告念珍应对被告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30元,减半收取计386.15元,由被告上海念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念珍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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