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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6****7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2868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4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2-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超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2998998.44元及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的利罚息830757.04元,此后利罚息以2998998.4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92505‰的标准支付,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贵州超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贵州省能源担保公司、黄明林、代晋宇、吴旭东、何心悦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8元(原告已预交),由贵州超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公司、黄明林、代晋宇、吴旭东、何心悦负担37443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负担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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