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56****799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13民初3399号 |
| 案号 | (2020)黔0113执39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昱恒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票据垫款本金9781017.88元及计算至2018年7月17日的利罚息4254738.43元,2018年7月17日以后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贵州昱恒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骆浩、李正刚、林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94元,由被告贵州昱恒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骆浩、李正刚、林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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