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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6****7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5433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黔磷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37450元、利息人民币83830.66元、罚息人民币5610864.27元、复利人民币25898.01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 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黔磷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1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5727元,由贵州黔磷磷化工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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