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221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13民初2974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19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云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宝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人民币4445836.46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贵州能源担保有限公司、徐路平、徐宙、徐香春承担连带清偿; 二、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对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贵州宝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支付聘请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并由被告贵州能源担保有限公司、徐路平、徐宙、徐香春承担连带清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80元,(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宝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能源担保有限公司、徐路平、徐宙、徐香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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