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颐和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07****5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4155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隋立军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98281.22元、应付利息23930.68元、罚息1218.44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9年9月9日);并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沈阳颐和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隋立军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隋立军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7元,保全费321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隋立军、沈阳颐和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