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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沃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彦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918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3244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8-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沃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沈元文租赁费80550元,逾期付款利息4237元,共计84787元。并按照年利率3%,以80550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8月21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元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被告宁夏沃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0元,由原告沈元文负担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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