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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卫医罚[2021]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3
    决定机关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