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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71****92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425民初575号
    案号 (2018)云0425执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怀、谢绍明等45名原告支付洋蓟货款287201.60元(各种植户金额见附表)。 二、被告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矣加庆运费19300元、顾世忠运费4400元、谢绍平运费1400元、顾明安上车费1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6元,由被告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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