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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645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6035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昆山金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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