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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城区大恒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 宁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56762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5302执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日期 2016-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文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84735.77元及利息(该利息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为26024.03元,从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455%上浮40%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刘锦玲、王颖、曾伟洲、云城区大恒石材厂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颖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云浮市区兴云西路92号帝景苑二区1幢第六屋603号房(权属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1876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云字第0000010216号)、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92号帝景苑二区地下室119号车位(权属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1875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云字第0000010218号)、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92号帝景苑二区夹层14号车库(权属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1878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云字第0000010217号)的三宗房地产权在第一判决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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