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东计标罚〔2018〕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压力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0.05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6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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