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8175****39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739号 |
| 案号 | (2019)皖1103执14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8148504.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本金8148504.85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正祥对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21000元及代偿利息151640.89元,合计人民币372640.89元; 四、驳回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7705元,由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7705元,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正祥负担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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