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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加一点烟用净化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258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3442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加一点烟净化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现代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人民币562680元及人民币违约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昆山现代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77元,由被告南京加一点烟净化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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