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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嘉利恒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05****61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379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志刚、王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5年11月16日的借款本息1363690.95元(其中本金1349654.54元,罚息14036.41元); 二、被告翟志刚、王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1349654.54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山西嘉利恒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对被告翟志刚的上述应还款项在质押财产范围内(出质账户户名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账号为0907014850002190)承担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翟志刚、王佳、山西嘉利恒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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