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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顶益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29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7328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7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明珍、周剑林应支付原告洪建萍代偿款900000元,偿付利息(以本金900000元计,自2015年11月9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就被告季明珍、周剑林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吴江市顶益喷织厂承担1/8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1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00元,由被告季明珍、周剑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相关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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