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顶益喷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季明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629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51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97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顶益喷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泽青纺织厂代偿款9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如被告吴江市顶益喷织厂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前述债务,由被告季明珍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江市泽青纺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吴江市顶益喷织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季明珍对被告吴江市顶益喷织厂以企业财产履行诉讼费用给付义务不足部分,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