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9****709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2384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9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联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2亿元及逾期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联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联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曾超前持有的贵州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38%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就前述股权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曾超前在承担相应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66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1668.05(原告北铝公司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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