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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852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02民初421号
    案号 (2019)桂0202执1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8770元、罚息2116125元、复利500476.09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9日,罚息从2014年12月20日暂计至2017年12月19日,复利从2014年9月21日暂计至2017年12月1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若被告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15-12号、15-13号、15-14号房产及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6栋二层1、2号房产(房产证号依次为:柳房权证字第D0036127号、柳房权证字第D0040720号、柳房权证字第D0040721号、柳房权证字第D00659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西柳州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7栋1-10号、1-11号、1-12号、1-13号四套房产(房产证号依次为:柳房权证字第D0120340号、柳房权证字第D0120242号、柳房权证字第D0120244号、柳房权证字第D01202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处置上述第三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被告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对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6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满地宝农资有限公司、柳州市玖禾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满地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574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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