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中天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10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12754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2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天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4979296.89元; 二、被告天津中天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5294.9元及自2018年6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中天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和平区重庆道大兴新邨12号(现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天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中天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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