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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泰卓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MA****2J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9民初353号
    案号 (2021)赣0729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市泰卓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工程款446194.18元给原告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自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子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龙南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2元,保全申请费2750元,由被告赣州市泰卓建筑有限公司、郭子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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