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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工质吊处【2018】4-2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未公示2016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发现上述企业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决定机关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龚德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