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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石县红光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2911****48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4005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石县隆盛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028154.83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的代偿款利息714729元、支付核减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75840元; 二、被告灵石县红光煤化有限公司、灵石县东森煤化有限公司、山西九赢戌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星星、王蕾、白丽云、杨孝敏对被告灵石县隆盛煤化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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