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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余罚[2020]第5-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厂区北侧有一露天污泥堆放点,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综合利用的工业固废,现场为露天堆放,部分使用油布覆盖,未做好相应的防治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仁和街道福旺路7号,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盾构管片、PC部分部件加工生产。当事人将场地冲洗水和喷淋水收集处理池产生的回用沉淀泥渣和压滤泥渣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堆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020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环余听告[2020]第5-35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2020年11月19日,经我局现场踏勘,当事人主动整改,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我局认为:当事人将场地冲洗水和喷淋水收集处理池回用产生的沉淀泥渣和压滤泥渣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堆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