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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温州弘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温州市旧城A-23b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渣土)方量约4000立方米。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当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在本然年度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5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