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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7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使用牌照为浙C39234的重型自卸货车超出核准将温州市旧城A-23b地块工程工地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外运至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滨江云谷未来社区B-06地块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按核准证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了处置,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性质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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