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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10月08日13时50分,当事人在景山街道兴海路(兴海路靠近振瓯路路段)使用一辆牌号为浙C32390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辆在行驶运输时因车轮未清洗彻底,在车行道上留下了车轮带泥运行的痕迹,污染路面长12米。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0月08日在温州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兴海路靠近振瓯路路段)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行为。2021年10月08日14时30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此次属一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2021〕立字第02-0065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不属于重要街道。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佰零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