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5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32385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A-24-2地块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途经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与水心路交叉口路段被查获,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类型为渣土。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方式择一缴款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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