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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7-0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28日,藤桥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2021年8月28日,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C32399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鹿城黄龙一工地场地地表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等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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