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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上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8月31日12时50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2713重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市鹿城区绿城广场二期项目地下室清理出来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上,该建筑垃圾为渣土和沙子的混合物,共16立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和驾驶员情况;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建筑垃圾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2021年0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6-01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31日在温州龙湾区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未整改。且2019年1月1日起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一次。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不属于重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36,违法种类: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5日内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90333030300168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