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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贵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泗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998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02民初5391号
    案号 (2017)黔0502执1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贵诚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98,302.40元,并以2,52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1年8月24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162,652.4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1年9月8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4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2年4月11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110,65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2年5月7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77.00元,由被告贵州贵诚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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