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尊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00MA****C0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1民初2962号 |
案号 | (2019)皖1221执2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19-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洪池、胡美英、齐保亮、齐文平、齐福龙、齐福党、齐福志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0000元,被告薛文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薛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洪池、胡美英、齐保亮、齐文平、齐福龙、齐福党、齐福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6932.58元。 三、被告阜阳尊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洪池、胡美英、齐保亮、齐文平、齐福龙、齐福党、齐福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7256.82元。 四、驳回原告邓洪池、胡美英、齐保亮、齐文平、齐福龙、齐福党、齐福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被告薛文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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