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7]1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5-17号一、二、八层法定代表人:占志粦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网络巡查中发现的线索,2017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15-17号一、二、八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官网www.gzsg.cn、www.gzsgmr.com中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奥运冠军陈小敏来曙光医院进行整形美容的情况及贾静雯手捧证书等文字图片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遂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3月,当事人与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约定百度公司在相关的网站或应用程序的页面为当事人提供技术支持的推广服务,即在“百度推广”页面点击打开域名为www.gzsg.cn和www.gzsgmr.com的网址,可浏览当事人官网中发布的所有宣传内容。 自2017年6月开始,百度网站页面搜索“曙光医学美容”关键字,链接到当事人官网中显示的医疗广告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广告使用“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中国整形美容领导品牌、广州最好的美肤整形、广州最好的疤痕美容、广州最好的植发医院”绝对化用语; 广告标注“奥运冠军陈小敏选择国内最具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曙光医院进行塑美”、“贾静雯担任曙光公益大使”等文字内容,实际上是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当事人的医疗业务; 广告宣传当事人“连续8年成为粉红丝带指定乳房援助单位”。对于“连续8年”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从哪年开始参加援助单位,也未能举证连续8年的事实。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签名确认的网页截图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及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对陈小敏在当事人处做手术的病历复印件,证明了陈小敏在曙光医院做整形手术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电商部经理郑国雄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医疗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及具体过程,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证据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永刚提交的整改后的网页图片,证明了当事人进行整改,积极消除负面影响。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在官网发布的医疗广告使用了“最好”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当事人官网中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奥运冠军陈小敏和明星贾静雯进行推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四)“医疗、药品、医疗器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官网中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曙光连续8年成为粉红丝带指定乳房援助单位”等使用数据不标明出处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占志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