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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工商处字[2017]6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平交易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30677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5-17号一、二、八层法定代表人:占志粦注册资本:贰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04月22日营业期限:2009年04月2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张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自2009年04月22日起成立,从事整形、美容服务。从2017年3月起,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自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为共同构筑信任、理解、互助的和谐医患关系,让广大爱美人士在我院得到最好的治疗效果与服务……”、“……确保材料的百份百安全性……”“……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回复和达到最完美的术后效果。”的文字描述对外宣传,对其提供服务的性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供述,其自组织发布上述文字描述后至2017年3月28日被查获时止,由于账册管理混乱,也没有保留相关经营资料,违法经营额无法统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没有发现当事人的全部经营资料,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也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站截图等证据证实并由当事人确认。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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