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121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700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2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文彬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500万元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600万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 二、被告林幼婵、闽发(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明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为民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为民追偿; 三、被告福建闽发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为民尚欠的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至2016年8月4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500万元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600万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为民追偿; 四、被告内蒙古三力缘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萍迎对被告陈为民尚欠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为民追偿; 五、驳回原告曾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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